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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价〔2003〕检4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服140号)精神,经研究拟在全省开展一次药品价格申报及价格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
  全省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二、检查的时限范围
  2003年4月1日以后进行销售的政府定价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或在2003年4月1日前已销售,后续签销售合同的政府定价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
  三、检查的内容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以及我省调剂列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中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是否按规定办理价格申报手续,是否超出核定的价格销售药品。
  (二)国家一二类新药、进口药品是否按规定办理价格申报手续,是否超出核定的价格销售药品。
  四、检查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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