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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失效]

  6、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7、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员证明、烈军属证明,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教师岗位证明;
  8、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享受福利分房证明;
  9、其他有关证明。
  (三)《漳州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的领取:
  1、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是市直部门的,向市房改办领取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是芗城、龙文区有关单位的,向芗城、龙文区房改办领取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登记表。
  (四)申购条件的审核及购房对象的确认:
  1、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确认购房对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区房改办。
  2、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确认购房对象,并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
  (五)购房资格的核查和评分标准的评定:
  1、成立购房资格评定小组。由市房管局牵头,市房改办,芗城、龙文区房改办,芗城、龙文区监察局组成。评定小组组长由市房改办主任担任。市监察局、市房管局予以监督。
  2、购房资格评定小组依据有关文件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本文件购房对象的评定标准评定分数值,依次排序予以登报公示。
  3、公示7日内有投诉的,由市监察局、市房管局会同市、区房改办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予以登记,建立档案。
  (六)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量,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购房人名单并公示。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且注明核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
  (七)销售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购房人姓名、职级、标准内面积、超标面积、价格等)统一造册报市房改办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备案。
  五、计价办法
  (一)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2条的购房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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