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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失效]

  二、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申请购房之日。
  (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几户共有产权的,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中具有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籍学生或在本市区工作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可计入家庭人口。
  三、购房对象的评定
  (一)评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按照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入围购房人名单。
  (二)评分标准:
  1、基本分为60分。凡具备申购对象条件的得60分。
  2、增加分
  ①无房户的加15分;
  ②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
  ③长期户籍加分。市区城镇常住户籍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④优待对象。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教师的加2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加4分、现役军人的配偶加3分、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加8分。同时具备优待对象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四、申购程序
  (一)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销售价格、户型、套数及供应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1、漳州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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