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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
(漳政办〔2007〕8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如下:
  一、申购对象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
  2、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
  (二)根据《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下列人员也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离异、丧偶尚未再婚,符合第(一)款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并对其具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腾退承租公有住房且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3、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但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第

  (一)款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符合第(一)款第1、2、3条,且男性年满3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28周岁以上的个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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