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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综〔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7〕7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从2007年1月起,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安排。
  二、做好扩大低保覆盖面工作。提高低保标准后,低保面也随之扩大,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和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本级应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包括今年提高标准后新增人数及提高标准应配套的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求在6月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低保金从元月份起补发;原有低保对象增加补助标准部分从元月份起补发,并于6月底前补发到位。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对预算资金安排和拨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低保工作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80号)精神,切实做好年度动态管理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定,年中一般不再增加保障人数;对年度中新出现的、困难较大的群众,可采取临时救助办法给予解决。农村低保的年度动态管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家庭收入超过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退出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后需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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