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漳政办〔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面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民生、增进惠民利民实效的一项重大决策,并已列入2007年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推动全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这项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于今年7月1日前正式实施。
二、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现阶段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和监管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新,推广试点单位的做法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协调大胆创新,探索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医前救助、医中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以及提高救助比例等措施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