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局(国资委),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的精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号)的要求,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决定在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双千节能行动”,并制定《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千节能行动”是通过加强对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一千多万吨标准煤(即千家企业实现节能千万吨标煤)。
二、千家企业是指我省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且200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约一千家。其中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监管范围的26家企业;为考虑区域平衡,部分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0吨、高于8000吨标准煤的企业也列入其中。千家企业的确定是根据各企业上报省统计局的200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提出。
三、“双千节能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千家企业 “十一五”期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总体降低16%,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四、对千家企业节能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省经贸委重点抓好154家企业的监管(200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7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含列入国家监管的26家企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