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务部的要求,“地方商务之窗”所发布的信息实行文责自负,因此,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负责所辖范围“地方商务之窗”的内容组织和审核,信息采集要突出业务性和原创性,确保上网信息的及时、准确,不得搞以包代管、以摘代发,杜绝无效信息上网。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不少于一条(全年不少于260条),业务相关性达到100%,原创信息比重不低于80%,每条信息原则上不低于100字。
四、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地方商务之窗”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此请在12月20日之前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省经贸委信息中心以方便联系接收《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电子版)等文件资料。工作中有何问题和要求,请与省经贸委综合处或信息中心联系,技术支持与省经贸委信息中心或商务部信息化司联系。
省经贸委综合处联系人:王辉
电话:020-83133463,邮箱:zhc@gdet.gov.cn
省经贸委信息中心联系人:黄碧波、刘春帆
电话: 83133403、83133253,邮箱:huangbibo@gdet.gov.cn、iccfliu@gdet.gov.cn。
商务部信息化司技术支持联系人:危瑜
电话:010-51651200-630,邮箱:Weiyu@ec.com.cn
附件: 1. 广东省经贸系统“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商务之窗管理和内容维护工作的通知(商办信函〔2006〕17号)(略)
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商信字〔2005〕11号)(略)
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信字〔2004〕17号)(略)
5. 地方商务之窗建设工作联系表(略)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广东省经贸系统 “广东商务之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是商务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网站上开通的一个窗口,“广东商务之窗”(http://guangdong.mofcom.gov.cn)是地方商务之窗栏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保证“广东商务之窗”的建设,保证“广东商务之窗”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