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天宝、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7〕93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芗政文〔2007〕114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对芗城区天宝、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宝镇官山农场原规划预留为园地1.35公顷,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天宝镇塔尾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1.35公顷,规划调整为园地。
二、浦南镇浦林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0.08公顷、园地0.0868公顷和官山农场原规划预留为园地1.3364公顷,合计1.5032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浦南镇鳌浦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1.5032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0.08公顷、园地1.3832公顷、其它农用地0.04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