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石亭镇、浦南镇和天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7〕104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芗政文[2007]133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对芗城区石亭镇、浦南镇和天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亭镇南山村、鳌门村、秋坑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5.605公顷、园地11.3418公顷、未利用地0.04公顷,合计16.9868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浦南镇东坑村、鳌浦村原规划预留为特殊用地5.605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天宝镇塔尾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11.3818公顷,规划调整为园地11.29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9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