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依法监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市按行业建立市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凡条件成熟的行业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行业协会实行中介机构和中介执业人员当然会员制。行业协会由中介机构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在行业协会中兼职、挂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支持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可依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和每年的诚信评选活动开支费用。会员费收取及使用必须合法、依规、透明。
工商联负责经济类行业协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八条 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并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含县[市]区)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市联席会议应会同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中介机构”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将评选结果在媒体公布。
第二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在办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审核),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并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