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建立市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