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省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省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7〕300号)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漳经贸企〔2007〕163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五十八条
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福建省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号为:漳国用(98)字第2754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9038平方米,提供给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