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司法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价〔2004〕检79号)
为规范司法系统收费行为,保证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贯彻执行,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二○○四年度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司法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省各级司法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含监狱系统各单位)2002年6月1日以来的收费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下列各类收费违法行为: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无证收费的;
(六)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收取相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和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政府纠风办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检查工作,此次检查时间自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结束。检查采取级别管辖、联合办案的方式。具体检查力量的组织由省、市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协调。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严格执法、廉洁办案;各被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各级纠风部门积极配合,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完成后,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纠风办应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政府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