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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现就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应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组织实施。芗城、龙文、招商局、常山开发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起始价,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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