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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304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芗政文〔2007〕146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114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19234.1平方米,提供给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其“四至”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上述地块由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收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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