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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给予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及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及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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