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业前,测绘单位须到市测绘管理、服务机构查询城市控制点坐标,确保测绘成果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三)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满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要求);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等);
(六)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
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竣工图及竣工测量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的,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业主单位把管线出租,所有涉及该管线的管理均由原管线业主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出售的,出售前的档案管理由管线开发单位负责;出售后由变更后的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