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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划、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城市执法、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应当将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测绘成果及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地下管线不清或资料不全的,应组织开展对该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登记告知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审批的必要材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跟踪指导,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可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时,应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阅情况。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管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
  市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该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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