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7〕13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