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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天宝镇、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天宝镇、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7〕138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芗政文〔2007〕151、15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对芗城区天宝镇、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宝镇山美、茶埔村原规划预留为园地29.1106公顷、其它农用地1.905公顷,合计 31.0156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天宝镇塔尾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31.0156公顷,规划调整园地30.3156公顷、其它农用地0.7公顷。
  二、同意石亭镇寮里、田边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2.03公顷、园地0.45公顷,其它农用地0.12公顷,合计2.6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石亭镇乌石、田边、埔尾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2.6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2.03公顷、园地0.5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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