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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文〔2007〕295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方案》规定的我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9月12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 目合计市直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平和长泰华安
调整标准(元/人.月)707070707070707070707070
支出计划(万元)345011991963644182002011352432531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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