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5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调整标准的具体办法是,全省月人均增加80元,其中50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3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我市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计划为3450万元,省级从历年结余基金中承担50%,市本级、县(市、区)分别从历年结余基金中承担50%。如各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负责提出落实解决方案。中央属行业单位所需资金由省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