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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326号)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常侨区〔2007〕105号文《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8.9119公顷(其中耕地1.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划拨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常山管区国有园地0.891公顷、居民点用地0.038公顷,下云管区国有水田0.44公顷、旱地1.25公顷、园地2.8816公顷、居民点用地0.35公顷,海峰管区国有园地1.995公顷、居民点用地0.18公顷,新寮管区国有园地1.4543公顷、居民点用地0.12公顷。合计划拨国有土地9.599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必须按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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