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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十)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交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市外经贸局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古建筑等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市广电局负责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宣传消防知识。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因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停产停业的营业性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产品、设备安全性能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八)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九)市农办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十)市国资委负责对本系统国有企业和国有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消防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市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为贯彻执行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各自消防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的组成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列席参加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按时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联系本系统、本单位相关消防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三)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协助单位领导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落实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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