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漳政办〔2007〕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漳政办〔2006〕166号)精神,为切实发挥市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保障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发展规划,审查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经贸委负责负责对省属经贸系统在漳企业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负责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为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八)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推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九)市建设局负责芗城区、龙文区供水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其中管理、维护可委托市消防支队具体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