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2007年11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情况,并向市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配合省环保局大力推广经济适用减排技术;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工作;牵头并督促落实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督促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市物价局牵头对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处理效果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
市电业局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
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四、建立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建立减排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总量办(挂靠市环保局)备案;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逐月自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重点减排工程的月(季)报表、监督性监察报告和监测报告报送市总量办。
(二)加强减排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督查中发现治理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电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核查、督查结果不定期在全市通报,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