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要比2005年削减2%,控制在2.69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2.72万吨,比2005年削减1%);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4.59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3.39万吨,非火电行业不超过1.2万吨。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量减排工作,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实施二氧化硫削减工程与政策
1、实施二氧化硫削减工程
(1)公用燃煤电厂脱硫项目。漳州后石电厂1#~6#机组必须使用低硫煤,已建海水脱硫设施要确保稳定运行,设施投运率要达到100%,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拟投产的7#机组要确保脱硫设施尽早实现与机组同步稳定运行168小时以上。
(2)企业自备热电厂脱硫项目。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自备热电厂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采用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以再生纸、食品等行业为突破口,全市SO2年排放量超过100吨的企业必须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改变燃料结构,实现污染减排。平和合成氨厂、长信纸业有限公司、龙海市信达纸业有限公司、龙海市榜山三星造纸厂等4家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海新饲料有限公司、华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等21家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见附件1)。
(4)天然气(LNG)项目工程。加快实施漳州天然气(LNG)一期工程,并做好二期工程规划工作。一期工程供气范围内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区及龙海经济开发区(角美开发区、龙池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金峰经济开发区要普及使用管道天然气,提高工业和生活清洁能源使用率。
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企业自备热电站、燃煤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市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要求,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但未达到10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不得低于80%的,脱硫设施烟气出口的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高于315mg/m3的,每高出10mg/m3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