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漳政办〔2007〕212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评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购对象的适用范围。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是指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户籍在市区规划区外的芗城、龙文区城镇,但在市区有固定就业单位(需提供缴交社保基金证明)的家庭,可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范围,其申购条件、评定标准等与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申购人相同。
二、关于常住户籍时限的认定问题。市区学生在外地就读毕业返回市区就业的,在外就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户籍年限;外地学生在市区大专以上院校就读、毕业后在市区就业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校就读期间可以计算户籍年限。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均可以计算户籍年限。
三、关于评分加分问题。残疾人由残联确认后给予加分;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加分;在教育部门人事管辖的学校、民办学校,地方成人教育或培训学校,幼儿园,省属学校等学校工作,且持有教师证的在岗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加分。
四、关于申购对象的职称确认问题。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五、关于同分值的先后顺序问题。评定分数后,同分值的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军队转业的干部家庭给予优先,不参与摇号。
六、关于销售价格问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确定,包括享受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销售价格,超控制标准部分的市场价格,建筑层次调节系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