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测、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联度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方。其它有关县(市、区)应当在主办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区域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市直有关部门、驻漳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及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市的跨地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区域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联度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