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含4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4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对一年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取销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取销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全面检查结果,在广东省经贸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抓好全面检查工作。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重视全面检查工作,把全面检查作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精心组织,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所辖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并督促其按时报送材料。请广州市经贸委将本通知一并转发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联系人:王俊;电话:020-83135822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略)
2. 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略)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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