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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十一)2006年全部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十二)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各种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材料报送地点: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财富广场29层之5、6号室)。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联系人:王斐、何玉丹;联系电话:020-38932355、38932350;传真:020-38932359。

  广东省经贸委联系人:王俊;联系电话:020-83135822;传真:020-83133276。

  有关内容下载,请查询以下网址(广东省经贸委首页_经贸之窗_交运协调):http://www.gdet.gov.cn/jmzc/jyxt/index.jsp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面积: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六)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年煤炭销售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000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000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00吨;

  (八)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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