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2006年全部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十二)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各种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材料报送地点: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财富广场29层之5、6号室)。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联系人:王斐、何玉丹;联系电话:020-38932355、38932350;传真:020-38932359。
广东省经贸委联系人:王俊;联系电话:020-83135822;传真:020-83133276。
有关内容下载,请查询以下网址(广东省经贸委首页_经贸之窗_交运协调):http://www.gdet.gov.cn/jmzc/jyxt/index.jsp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面积: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六)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年煤炭销售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000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000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00吨;
(八)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