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报送材料:12月1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12月30日前,各市经贸局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广州市经贸委一并进行审查。
(三)全面审查:2007年1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将检查材料汇总并加具检查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我委委托协会负责全面审查具体工作),最后我委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我委将组织力量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四、检查应报送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一)2006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一)。
(三)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署的2006年1-10月会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十)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附件二),2006年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区分作为买受人和出卖人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