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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粤经贸交通〔2006〕7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的2006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经我委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煤炭经营企业、2005年经我委审查批准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参加本次检查。

  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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