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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07〕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精神,为确保《条例》全面、及时、有效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条例》的施行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把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准备工作,促进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已经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并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尽快启动工作,实行每月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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