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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妨碍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施行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材料直接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备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可行性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等相关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备案材料须报送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对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受本级政府授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通过法定形式公布:
  (一)规定的事项超出制定机关职权范围的;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制定程序不合法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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