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材料须报送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部门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政府法制机构的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矛盾;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需要进行论证的,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对审查期限的规定不包括论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束。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并统一登记编号。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同时,应当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部门: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