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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 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五)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六)有举行听证会的,附上听证纪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应报政府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应当由政府办公室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送审稿符合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规范性文件效力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暂行、试行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暂行、试行时间。暂行、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60日前重新公布。

第三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送审草案,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材料应包括: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回收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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