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7〕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