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352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龙政综〔2007〕372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2937公顷(其中耕地1.96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集体所有水田0.9194公顷、旱地1.0481公顷、园地0.3262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1244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2.418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