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理程序
(1)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2)省经贸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确认书的变更
1、变更条件
(1)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确认书的变更。属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变更设备、变更金额等事项的。
2、需递交的材料
(1)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
(2)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一式二份)。
3、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变更。
六、其他要求
(一)省经贸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具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附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初审,特别要认真核对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一致,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国产设备或金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各地市在初审项目申请表的同时,还需对企业申请表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生成的格式化电脑软盘文件进行初审。
(三)根据《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县级(市)经贸局可就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直接报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