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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办理条件

  (1)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已取得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先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经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申请表和国产设备清单按规定格式制成的电脑软盘一个(软件可在省经贸信息网站www.gdet.gov.cn技术改造中下载)。

  3、办理程序

  (1)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2)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即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四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省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确认书出具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所得税申请。

  (二)确认书的变更

  1、办理变更的条件

  (1)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属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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