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办理条件
(1)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已取得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先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经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申请表和国产设备清单按规定格式制成的电脑软盘一个(软件可在省经贸信息网站www.gdet.gov.cn技术改造中下载)。
3、办理程序
(1)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2)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即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四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省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确认书出具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所得税申请。
(二)确认书的变更
1、办理变更的条件
(1)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属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