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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市)经贸局、省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做好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工作,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原有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内资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下技改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上技改项目)。

  1、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2、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技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上技改项目。

  三、确认书的出具部门

  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由省经贸委办理确认。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由省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他各单位不得私自违规出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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