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