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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批复

  第三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等,参照青海保险行业有关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缴费用,如协会解散,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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