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等,参照青海保险行业有关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缴费用,如协会解散,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