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青海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报青海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签发日常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单位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