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监督和组织实施秘书处工作的落实和完成,组织行业内的情况交流和学习。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本协会理事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须由理事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青海保监局核准。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
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青海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