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