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批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