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批复
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机动车保险费率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4]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条款编号:A0106Z03000L021205-1000)中的营业用客车中租赁单位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15%。
二、同意你公司对《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费率表》(条款编号:A0106Z06000P021205-1000)中的营业用客车中租赁单位的车辆损失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20%。
三、同意你公司对《全车盗抢险条款》(条款编号:A0106Z00F01P021205-1000)中6座以下客车(不含6座),包括家庭自用车、营业用客车、非营业用客车的全车盗抢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20%。
四、此次费率调整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费率自执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向青海保监局办理报告手续。
五、你公司在进行费率调整时应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