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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调整车损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调整车损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损险费率调整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4]107号)和《关于车损险费率调整补充说明的报告》(青人保财险发[2004]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家庭自用车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10%;

  二、同意你公司对非营业用客车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5%;

  三、同意你公司对非营业用货车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5%;

  四、同意你公司对营业用客车(除租赁车辆)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20%;

  五、同意你公司对营业用客车中的租赁车辆车损险费率在青海保监局已批复上调20%(青保监复[2004]004号)的基础上再上调8.33%,即同意你公司对营业用客车中的租赁车辆车损险费率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30%;

  六、同意你公司对营业用货车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30%;

  七、同意你公司对特种车车损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30%;

  八、此次费率调整自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你公司具体确定,并在执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费率及具体执行日期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你公司在费率调整过程中要做好费率上调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营业场所张贴我局的批复;要严格执行上调费率的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要坚持保险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承保及理赔手续。青海保监局将对调整后的费率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擅自变动费率和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此复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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